因为触犯刑法等因素而被剥夺荣誉称号;名誉权则无法被剥夺或受到限制。
荣誉权的取得可以多种原因。
公民、法人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荣誉是对民事主体(公民、法人、集体、其他组织等)一种正面、积极的评价,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荣誉权人的名誉,进而使其获得一定的利益。可见,荣誉权是身份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为此,《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荣誉获得权
荣誉获得权的基本内容有二:一是任何民事主体都有权利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荣誉,其他人不得非法妨碍、阻挠其获得,也不能侵占其应获得的荣誉。二是民事主体在获得荣誉的同时,可获得因荣誉所生之利益,如奖品、奖金以及被授予荣誉后所带来的其他物质利益。
2.荣誉保持权
这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已被授予的荣誉保持归自己享有,并不被非法取消或剥夺的权利。荣誉保持权意味着荣誉一经授予,即归荣誉权人享有,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或剥夺。同时,荣誉权人外的其他人负有不得侵害荣誉权人荣誉的义务。
3.荣誉利用权?
荣誉作为一种积极的正面评价,它能提升荣誉权人的名誉。因此,荣誉权人可对所获得的荣誉进行利用、支配。如自然人可在自己的简历上注明自己曾获得的荣誉,企业可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明所获得过的荣誉称号。
4.荣誉权的保护
正确地利用、支配获得的荣誉,可提高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和市场信誉度,实现既得或预期利益。如在个人履历中注明自己曾获得的荣誉,其实现目标的百分比会上升;企业在产品上标明曾获的荣誉,会极大地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同时提高市场信誉度,扩大市场占有率,实现预期利益。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
这是最为常见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荣誉的授予组织。如有的荣誉授予组织在没有法定理由或非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已获得的荣誉。
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窃取、强占、冒领他人荣誉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法侵占他人荣誉的侵权者与荣誉权人有一定的联系或关联。如某企业领导以本企业技术人员的一项设计为自己申报奖项并最终获奖,这即是非法侵占他人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