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的内容包括荣誉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获得权。其中荣誉获得权应否为荣誉权的内容是学界争议最大的问题。即使承认荣誉获得权的学者对荣誉获得权也存有一定的误解。分述如下:
荣誉保持权,指民事主体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保持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荣誉本身包括各种荣誉称号,各种奖励,表彰以及荣誉职衔,如**博士,名誉校长等。这些名誉职衔,其实并不表明被授予者的学识,能力等达到了博士水平或某种职务的要求;而是在于机关、组织授予主体的一种荣誉,使其享有名誉职衔的精神利益或一定的物质利益。
精神利益支配权,是指荣誉权人对其获得荣誉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权。荣誉权的精神利益指荣誉权人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尊敬、敬仰、崇拜及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对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对该种利益的占有、控制、利用,但不得将荣誉的精神利益予以处分,如转让他人享有或转让他人利用。
物质利益获得权,指权利人对附随于荣誉的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法定取得权。此权意味着权利人在获得荣誉的情况下,有权依照领奖的章程或授予机关、组织的奖励办法,对应该获得的物质利益而主张权利。
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权人对于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享有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完整支配权,其二是有限支配权。完整支配权指对荣誉的一般物质利益的支配权,其性质属于财产所有权,即自物权。有限支配权指对因荣誉所生的物质利益不享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只享有受时间限制的占有权20。
荣誉获得权,指主体在符合法定标准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该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荣誉权内容中是否应该包括荣誉获得权,这也是关系到荣誉权性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加以详细的论述。请先看案例21:
马-随义和另外五名村民救助落水遇难者。镇政府举行表彰大会,对参加救捞工作的五名村民给予表彰,但没有对马-随义进行表彰。镇政府对他仅仅给予表扬。一位副镇长以马-随义不要挡了拍摄见义勇为者接受表彰的镜头为理由,将马-随义轰下台,使马-随义受到了在场群众的哄笑。村民和马-随义都愤愤不平,都认为马-随义在救捞过程中表现突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并且认为镇政府说马-随义不符合表彰条件而不予表彰是不对的。马-随义为了讨回公道,也为了挽回自己受到损害的名誉,多次找镇政府讨个说法。后来,镇政府也认为马-随义的行为应当给予表彰,遂给马-随义补发了表彰的奖励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