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时效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是指政府部门的行政政策和行政行为导致自然人或社会团体组织受到经济或个人的损害。从而自然人或者团体组织向法院对相关行政部门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官司中,诉讼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停止对被诉方行政部门的行政行动。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诉讼案法官并没有对行政部门的行政政策进行停止要求,而起诉方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则按照法律规章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且做出最后的处理结果。
行政复议中止的具体情况如下:
1、申请人死亡、失踪不明,其家属不能确定具体出任其原申请人代为申诉的时间
2、申诉人行动不便无法参加或到达行政复议现场的
3、申诉人或申诉组织无法决定具体代表人
4、申诉人以及被诉人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参与行政复议的
5、案件牵扯具体专业部门进行辅助专业解释的
6、案子需要其他案子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子依旧在审理中没有判决的情况下
7、其他具体情况
以上就是形成复议中止的具体条件之一,申诉人以及被诉行政机关因法定原因无法出席的、申请人死亡或者失踪不明、还有在无法决定具体委托申诉权利人的时候,复议中止。复议中止不代表行政复议就此结束,而是随着造成中止条件的解除而再次恢复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中止原因在中止日起60天内,没有解决行政复议中止的解除,行政复议中止则成为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申诉人除不可抗力原因(如死亡、行动不便以及失踪)的情况下,没有决定具体委托权利人的应急时决定申诉代理权利人。推脱时间造成行政复议终止,后果自己承担。以上就是法律知识小编整理的内容。法律知识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