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的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没有行政复议的简易程序,但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凉山州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操作规程》
第三条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一)处以数额较小罚款的;
(二)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
(三)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并且事实清楚的;
(四)行政机关封存、扣留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行政性收费;
(七)行政复议申请人对事实无争议,仅就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适用程序或适用法律提出异议的;
(八)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承办人员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申请人在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有困难和不便时,可以口头申请,即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工作的人员认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简易程序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当日提出受理及适用简易程序意见,报本办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办负责人及时指定一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作为案件主办人。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便快捷,有利于及时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于其程序简单,缺乏制约,如果适用不当,容易造成对相对人的侵害,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三、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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