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冲击
随着传统型犯罪的计算机化的日益普遍,对于某些传统犯罪的刑法理论认识,有再进行研讨的必要。例如财产性犯罪。对于除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外的财产犯罪,通常认为应当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论是为本人还是他人占有。但随着计算机犯罪形式的增多,此类传统型犯罪的构成特征也发生了若干变化。非牟利的侵犯财产罪大量出现,非牟利的侵犯著作权犯罪也同样存在29.这就使得传统刑法理论无法适用于此类犯罪。这种传统犯罪新型化的现象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冲击,将越来越多的出现。
1.无国界犯罪所引起的管辖问题
在国际互联网络消除了社会界限与国境线的同时,计算机犯罪也随之摆脱了国境线。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实施计算机犯罪行为的人数猛增,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空间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例如,几名前联邦德国的学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进入美国国防部为克格勃窃取军事机密一案。这几名学生从西德登录到日本,然后再从日本登录到美国的一所大学,再从这所大学登录到美国国防部的军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进而窃取军事秘密。30在此案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网络空间上同时跨越了几个国家,因此毫无疑问造成了刑事管辖的冲突,即“抽象”越境犯罪的管辖问题。
所谓“抽象”越境,是指行为人本身或者其犯罪行为并未在某一国家的领域内实施,而只是在互联网络上以信号或者数据传输方式跨越了某国国境,如上述案例。对于此类犯罪行为,被越境国(如上述案件中的日本)是否有管辖权,是一个尚待研究的问题。如果认为有管辖权,那么对于刑事管辖权理论将是一个彻底的冲击;如果认为没有管辖权,那么对于“当罪犯轻易地强制进入计算机终端位于自己国家领土内而数据库位于国外的程序时”31,是否进行管辖呢?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及刑法典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但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并未发生在中国领域内,而行为在空间上穿越了中国领域的,是否有管辖权?这是应当再思考的一个问题。这好比这样一个案例,一个人在中国领域内开枪打死了处于中国领域外的一个人,或者是在中国领域外开枪打死了处于中国领域内的一个人,那么中国司法机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显然有管辖权。但是若是行为人某甲在A国开枪,子弹穿越中国领域而打死了处于B国的受害人某乙,那么中国司法机关是否对此案有管辖权呢?更何况计算机网络上的穿越,只是信号与数据传输的穿越,而非“子弹”这种物质实体的穿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