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基础性和独立性

  (二)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三)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最基本程序。普通程序构成了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民事诉讼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充分的体现。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对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而言,它既不是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不是审理非诉案件的程序,而是人民法院第一次解决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程序。

  相关知识:(一)判决书与裁定书的适用。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三种裁判文书。判决书是用来解决实体性问题,更为直白地讲,就是对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与否作出判定。裁定书是用来解决程序性问题。如法院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性问题,应使用判决书,驳回起诉是解决程序性问题,应使用裁定书,即我们常说的“实体驳、程序驳”。民事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法所作的权威判断。民事决定书是解决特殊事宜,产生于诉讼之中或者诉讼程序之后。民事决定有别于民事裁定:前者是对特殊情况的判定,后者是重在处理程序问题。前者一律无上诉期,后者部分有上诉权。对原告起诉不予受理,当事人管辖权异议、驳回原告起诉、是否准予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均适用民事裁定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决定书适用于下列事项: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目的和作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

  (1)解决是否回避问题。

  (2)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3)解决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问题。

  (4)审判委员会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所作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