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过程中,对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是关键也是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因而,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集中在责任认定这个环节上。责任认定质量如何,效率如何,多大程度上能够体现和实现公正,最主要从事故责任中得到体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有它的运行机制,他的实现需要特定的公正程序来运行。设定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不仅能够提高事故处理效率,更能有效地减少纷争,降低当事人事故风险,为构建和谐、安定、快捷的交通管理秩序提供有力保障。由此,笔者选取我省某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情况加以调研,从交警责任认定、调解、诉讼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入手,对当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合理设定进行探讨。

  一、经统计整理2003年—2007年该区法院审理的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大幅增长

  2003年1月至12月,受理此类案件25件,2004年同期受理38件,2005年同期受理47件,平均增幅52%;2004年1月至4月受理10件,2005年同期受理15件,2006年同期受理21件,2007年同期受理27件,平均增幅50%。《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部门的调解不再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解决的必经程序,与此同时国民对该法认知的不断提高,是导致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大幅上升的重要原因。

  (二)调解结案率较低

  2003年,该区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解结案率为24%,2004年1月至2007年10月每年案件的平均调解结案率为23.58%,调解结案率较低。导致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许多被告为躲避诉讼不参与庭审活动,以至法院难以进行调解工作。二是一些原告对于责任认定划分认识不足,或者不考虑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轻易提出高额赔偿请求,诉讼双方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合意。三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往往涉及人员伤亡,受害人对肇事方存有怨恨心理,在心理和感情上不愿做出让步。

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正机制

  (三)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意见分歧大

  从2003年1月至2007年10月,该区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认定或鉴定的案件有75件,占收案总数的31.65%。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主张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要求重新认定或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