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索*尔的语言学理论,对语词的分析应当涉及到"能指"和"所指"两个方面:"能指"是语词本身在语言运用中所具有的意义,而"所指"则是语词作为符号所指代的客观事实。具体到法律概念上来说,其"能指"是法律概念在法律游戏(LawGame)中的法律意义,其"所指"是法律概念在描述社会现象时的事实意谓。我们在讨论一个法律概念时,很有必要认识到这两个不同的方面,特别是对于共同过失犯罪这样一个游移在学理概念和法律概念之间、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颇多争议的概念。

  日本刑法学家**茂马、藤木勘三郎、**朝太郎以及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等学者都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例如特拉伊宁就明确指出,在所有的人的行为都是过失实施的情况下,就发生过失的共同犯罪的问题。①[1]这一理论也在一些国家的刑事立法中得到支持。例如意大利现行的《罗科法典》就在其第113条中明确规定"在过失犯罪中,当危害结果是由数人的合作造成时,对每人均处以为该犯罪规定的刑罚"。②[2]

  但是,共同过失犯罪否定说目前仍是一种传统而通行的观点。我国曾在民国初年的《暂行新刑律》中规定"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以共犯论",但新中国的刑法理论界普遍未将刑事立法纳入共同犯罪之范畴,刑事司法也立足于现有的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将共同过失犯罪只视为过失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而不当作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究其原因,乃是认为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就必然背离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有走上"主观归罪"道路之嫌疑。③[3]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

  一般认为,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争论缘起于共同犯罪理论中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争。犯罪共同说是一种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也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一个特定的犯罪。据此,共同犯罪只能在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场合发生,如果一方所实施的行为是出于故意,另一方是出于过失;或者双方都是出于过失,则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行为共同说则是一种主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自然行为本身是否共同而论;凡二人以上有共同行为而实施犯罪的,皆系共同犯罪。据此,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之行为并非都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不一定必须出于共同犯罪的意思,一方是出于故意,另一方是出于过失,甚至双方均出于过失,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目前我国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都有失片面,而应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将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之原则贯彻到底。④[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