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票据保证,明确票据保证人代位权、抗辩权及抗辩事由,对保护票据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票据保证及其法律特征
票据保证是指行为人在已发行的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完成签名并将其交付持票人,从而表明对该票据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的行为。票据保证之债具有与一般民事保证之债不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票据保证债务具有独立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票据保证债务相对于被保证债务独立,即票据保证债务不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由于欠缺实质要件而归于无效时,导致票据保证债务无效。另一方面,票据保护债务的时效期间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的时效期间相同,但彼此独立存在,后手权利人对被保证票据债务人的追索,不会当然引起对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效力;反之亦然。
第二,票据保证之债具有无因性。票据关系人之间存在双重债的关系,一层是基础之债属于民法中的给付之债,另一层为票据之债。票据保证只是对票据债务的履行向后手提供担保,而不是对另一层基础之债向后手提供担保。无论基础之债是否有效存在或变更,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保证债务一经有效完成,票据保证人就要承担保证义务。
第三,票据保证之债与被保证债务具有相对的主从关系。在一般的民事保证中,保证之债与被保证债务属于完全的主从关系。而票据保证债务与票据债务之间具有相对的主从关系。
第四,票据保证是单方要式行为。票据保证仅凭保证人在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及签章,从而承担保证责任,无须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合意。
二、票据保证的法律效力
票据保证的基本效力是担保被保证的票据债务的履行,这是与一般的民事保证所共同具有的。除此之外,作为一种特殊之债,票据法还规定票据保证具有一些特殊的效力:
第一,票据保证债务具有不可分性。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之债不能设定物的担保以及现金担保。
第二,票据保证债务与被保证债务具有同一性。在票据保证中,票据保证人仅对被保证人的票据债务进行担保,而对被保证人的基础之债不承担担保,并且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与被保证人的票据债务完全相同。
第三,票据保证债务是法定的连带保证债务。票据保证债务则不同于一般保证债务,是一种法定的连带保证债务,即法律赋予票据债权人以选择权。此时,票据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愿,选择直接向票据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而无须向被保证票据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