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很多养殖农户咨询拆迁律师,称自己修建的养殖场在遇到拆迁的时候,地方拆迁方以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以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对其下达《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不给任何补偿,这究竟是不是合理的?
经营10余年的养殖场突遭拆违,冤不冤?
张女士,养殖农户,2003年其积极响应地方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在本村承包农村承包集体土地上,近10亩经营一个养猪,经营养殖数量达到1000余只。2016年张女士家的养殖场被地方政府划入拆迁范围,双方一直未能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
2018年底,某地国土局,规划局,镇政府,区政府陆续对张女士下发了《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称张女士所见养殖用房未经合法审批,未依法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限期,其自行拆除,逾期将予以强制拆除。
律师观点:设施农用地无须规划许可证,养殖场不能一刀切“拆违”
以上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农用地上建设养殖场是否需要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 127号)之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鉴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相关建设,无须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据2014年生效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对于违反农用地管理规范特别是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或者改变农业生产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具有监管查处职责,乡镇政府承担协助执法的责任。
拆迁律师认为,地方政府部门以张女士所建养殖用房未经合法审批,未依法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为由,限期其自行拆除于法无据。并且根据其收到的文件及其规定,都未将涉及设施农用地上的违法行为查处归到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所以,乡镇政府无权就设施农用地上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