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财产赔偿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违约的损害赔偿,是世界各国所一致认可的最重要的一种违约救济方法,是违约责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适用的场合,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了赔偿损失的方法,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在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和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了损失扩大、与有过失和第三人原因的责任。下面,笔者就根据以上的有关概念和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违约损害赔偿给予简要分析:
一、违约损害赔偿的特征
1、它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违约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的赔偿责任损失,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他责任。
2、它具有补偿性。违约的损害赔偿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这种补偿主要是金钱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其他物代替作为补偿,而且,这种补偿一般是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这与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有所区别。
3、它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设定。当事人可以先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也可以直接约定违约方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4、它以赔偿违约方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为原则。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遭到的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都应当得到补偿,而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则不在此列。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包括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也可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