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陈*亮贩卖、运输毒品、于*库贩卖毒品案——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均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罪行极其严重来源:最高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亮,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无业。1989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于*库,男,汉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无业。1996年11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年9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5月5日刑满释放。

  2011年初,被告人陈*亮从外地购回甲基苯丙胺(冰毒)700克,因质量不好未能全部卖出,剩余683.32克毒品藏于其辽宁省鞍山市的住所内。

  2011年9月8日,被告人陈*亮到广东省广州市,从被告人于*库处购得甲基苯丙胺300克及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带回鞍山市,向多人进行贩卖,所剩81克甲基苯丙胺在案发后被查获。

  2011年9月25日,被告人陈*亮再次前往广州市,从被告人于*库处购得甲基苯丙胺2474.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7.1克。同月28日,陈*亮回到其鞍山市的住所楼下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本次所购毒品。公安人员还在陈*亮住所内查获前述质量不好的甲基苯丙胺683.32克,以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粉末21.7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5克。陈*亮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于*库。

  综上,被告人陈*亮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500余克;被告人于*库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800余克。

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尽早醒悟(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亮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于*库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亮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虽然陈*亮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于*库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亮、于*库均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陈*亮、于*库已于2014年9月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来源: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