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案苑

  双方约定购房款34万元,结果买房人粗心大意,竟多给付了两万元,而且时过近一年才发现,这笔多支付的购房款还能要回来吗?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令卖房人张某返还王女士多支付的两万元购房款。

  2011年6月,王女士和张某通过中介签订了购房合同,王女士以34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名下的一套住房。第二天,王女士丈夫便将首付款16万元交给了张某。后来,张某将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等资料交给了王女士,并要求王女士付清尾款18万元。王女士丈夫和张某一同去银行取钱,结果因为粗心大意,竟给了张某20万元。王女士说,事发后,她和丈夫都没有发现,随后又到外地去工作了。2012年6月,王女士办理入住手续时才发现多付了两万元购房款,便找到张某索要,不料张某拒不返还,并声称多给付的两万元是给他的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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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到法院。庭审时,张某解释称,王女士所购房子的真正房主并不是他,原房主委托他帮忙卖房,当时双方约定售价34万元,张某可自行定价,多卖出的房款归张某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房屋中介和王女士、张某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34万元。王女士两次分别付款给张某16万元和20万元。房主收取房款后给王女士写下了“现房款已清,房屋已交”收条。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购房款为34万元,可王女士实际支付了36万元。在王女士给付的36万元房款中,房主收取了34万元,张某收取了两万元。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女士曾承诺给张某两万元好处费的承诺,且张某承认收取了王女士多支付的两万元。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法院判令张某将多支付的两万元房款返还给王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