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提起此诉的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非原审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审两造之外的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

  第二,有正当事由未能参加原案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当事人的称谓界定

  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该条款属于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的条款之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制度,虽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不完全相同,但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审理方法并无实质区别。新民诉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称谓未作进一步明确,导致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不统一,有些法院将当事人列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些法院将当事人称之为原告与被告。

  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列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当,其理由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并非再审程序,二者在受理案件的管辖法院、提出主体、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审限、审理程序、法律效力等多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因而简单地将其归类为再审程度似有不妥。笔者倾向于将其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将当事人的称谓界定为原告、被告更为妥当。因为既然法律将其规定为第三人,其与原、被告在诉讼中应该享有相同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其立案时也应符合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条件;由于该类案件涉及到生效文书的法律效力稳定性,赋予当事人上诉权更能对生效判决起到审慎的审查,进而维护司法的权威。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意义和作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意义何在)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该是非原审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审两造之外的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