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赃、退赔量刑情节须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在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退赃、退赔量刑情节须考虑因素如下:

  1.犯罪性质;

  2.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

  3.退赃、退赔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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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退赃、退赔的主动程度等情况。

  二、退赃量刑情节是怎样的

  退赃、退赔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①退赃、退赔:

  A.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手段非法获取的赃物,包括金钱和物品);

  B.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C.案发后,赃款、赃物仍然为被告人控制时,产生追缴(追赃)和退赃问题;赃款、赃物不复存在时,则产生责令退赔和退赃问题。

  ②追赃、追缴与被告人悔罪态度及人身危险性无关,积极配合追赃、追缴的除外(也应视情况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罚)。

  ③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内部应按其各自分赃数额进行退赃、退赔,对外则对被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各被告人均到案并能履行退赃、退赔义务的,某一被告人按其分得的赃款、赃物进行退赃、退赔,即视为全部退赃、退赔。

  B.在其同案犯未到案或者虽到案但无能力或者拒不退脏、退赔的时,该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退赃、退赔,才可以视为全部退赃、退赔并适用较大的从宽幅度;否则只能按照部分退赃、退赔确定从轻比例。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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