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萍(音),女,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会计,住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2号楼。
原告周-侠(音),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新时代公司处长,住肯尼亚。
原告周-普(音)(兼周-萍、周-侠委托代理人),女,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城建一建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2号楼。
周-朴委托代理人李*英,女,1951年1月2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住北京市丰台区望园西里25号楼2门202号。
周-朴委托代理人王-鸣,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住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西里6号楼18号。
被告何XX,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经济信息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路44号楼3号楼。
委托代理人杨-健,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萍、周-普、周-侠与被告何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萍、周-普、周-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英、王*鸣与被告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萍、周-普、周-侠诉称,被告与原告父亲周X德于2003年11月4日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周X德用其与前妻的工龄根据国家福利分房政策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院房屋一套,共104.85平方米。另原告的父亲周X德和被告于20006年6月共同在单位购买了8.5万元的基金。原告的父亲周X德于2007年1月24日去世,被告私自从周X德的银行帐户里取走6400美元。被告还从周X德其他帐户中取走部分款项,共计240887.96元;另被告与周X德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及海淀区蓟门里东区1106号房屋一套;请求分割存款。
被告何XX辩称,被告与周X德是合法的配偶,双方的婚姻关系从1996年开始,于1999年12月28日期间离婚,于2003年复婚。不管何原因离婚、复婚,被告有权利与三原告共同继承在周X德名下的遗产。三原告及被告是周X德的合法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本案在具体分割遗产前,应对被告及周X德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析出一半归被告所有,另一半属于周X德的遗产应由三原告及被告共同继承。蓟门里房屋购买时间是95年,是被告婚前财产。保险基金实际是人身保险,并且被保险人是被告。保险基金与本案无关,不属于周X德名下的遗产。美元是周X德与被告的共同财产,同意进行分割。关于太平路房屋,购买时间是1999年12月,交付房款时间1999年11月23日,签合同及交付房款时间是周X德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在周X德名下的财产被告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