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有两子李-文和李武,李-文有一子李*文。李某在公证遗嘱中表示所有遗产由李-文继承。李-文得知后自书遗嘱:自己所有财产留给儿子李*文,但是从父亲处继承的遗产归弟弟李武所有。李某得知后十分感动,即在李-文遗嘱下加注“按李-文意思办,但要留给李*文10万”。李-文不久去世,之后李某也去世。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李*文要求继承李某的10万元,李武则认为其父李某的遗产应由其全部继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李武取得遗产的一半,李*文代位继承遗产的一半。

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先死亡的不能按照遗嘱分割遗产(遗嘱继承,继承人先死亡)

  【评析】

  本案涉及我国《继承法》中遗嘱的效力及代位继承的问题。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所作的单方面处分行为。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遗嘱有多种法律形式,包括:公证、自书及口头等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因为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直接申请办理,较其他遗嘱方式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且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遗嘱无效的法定情形有:(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李某在李-文遗嘱下加注内容的行为属于篡改他人遗嘱,该内容无效。当李-文死亡后,李某的公证遗嘱也因遗嘱继承人李*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而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李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法定继承。

  本案同时涉及到代位继承的法律问题。代位继承发生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继承制度。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即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取得了代位继承的权利,该权利是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律规定而获得的。本案,对李某的的遗产继承适用法定继承,而基于李*先于李某死亡这一客观事实,李*文取得了代位继承权。所以,法院判决对于李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李武继承一半,另一半由代位继承人李*文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