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死者家人将肇事者告上法院的同时,还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拿着交强险“醉驾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拒赔。昨日记者获悉,日前,成都市中院对这起颇有争议的醉驾免责条款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认定,未采纳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
【案例】
去年6月21日,被告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奥拓车,从高新西区迪康路口沿西芯大道向成都市区方向行驶。当行至西芯大道新航路口时,遇到杨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违反交通标志规定左转逆行,两车相撞,杨某当场死亡。经鉴定,乐某属醉酒驾车。事发后,警方认定杨某和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某保险公司为这辆奥拓车承保了交强险122000元。
事故发生后,死者的家属将肇事者告上法庭,同时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死者家属的起诉,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成为此案最大的争议焦点。被告称,既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无论是谁的责任或过错,保险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强制赔偿。而保险公司则称,根据国家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在交强险合同条款中也有明确约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国家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就财产损失免责,对非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不予免除。此案中,原告诉请的损失为人身死亡损失,并非财产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此外,虽然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行业内部通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其中明确约定对驾驶人醉酒的不予赔偿,但这并未纳入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专章之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有明确的提示或提醒,否则应视为无效,除非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另有约定。
由此,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乐某支付赔偿金19131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过审理后,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