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争夺孩子抚养权要什么证据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第36条和第37条中,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I1月3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审理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女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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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女方争夺孩子抚养权要提供哪些证据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如果孩子尚小未满2周岁的话,则法官将抚养权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是要大一些的。在女方争夺孩子抚养权时,男方也会提供各种有利证据,此时也就是对比哪一方的情况更好,相比之下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才会大。更多问题,三六九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