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已经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与他人公开、长期、稳定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重婚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表现为婚姻无效,刑事法律后果则是构成重婚罪。将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对重婚案件实行的是自诉与公诉并行的诉讼制度。受害人既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至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

  2002年,董某(男)与张某(女)在乡政府登记结婚,因为婆媳关系紧张,两人摩擦不断。2003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董某对此判决有异议,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改判不准离婚。2004年2月,张某在婚介所,以一审判决的复印件,证明自己单身,认识了单身男子李大勇,同年5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6年3月,得知真相的董某向法院起诉,申请张某与李大勇的婚姻关系无效。

重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重婚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并禁止重婚。张某与董某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一审被告董某提起上诉,一审离婚判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张某在与董某未解除夫妻关系的前提下,与李大勇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了重婚。根据《婚姻法》第45条的规定,判决张某与李大勇的婚姻关系无效,撤销结婚证。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张某与董某完成了法定结婚程序,办理了结婚登记,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该夫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予以解除之前,具有法定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张某在与董某未解除夫妻关系的前提下,与李大勇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了重婚,该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刑法上构成重婚罪。(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专家提示】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权利,同时婚姻也是神圣的、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双方即使感情破裂,准备开始新的婚姻,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彻底结束被法律认定的婚姻关系,才可以再次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