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的授权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公诉权能的范围,不仅包括对犯罪提起指控,向审判机关提出定罪的请求,同时也应包括在向审判机关提出对罪犯进行量刑的请求。在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为庭审设置专门的量刑辩论阶段,因此,检察机关在提出定罪请求的同时将量刑的请求糅合在一起。但这种现状并不能否定量刑请求权与定罪请求权的国家专属的特性。

  量刑请求权作为公诉权的权能之一,主要是通过检察机关实施量刑建议权来实现的的。所谓量刑建议,又称求刑,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适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的建议,与此相对应的权利称为量刑建议权或求刑权。[3]量刑建议权或者说求刑权作为公诉权的下位权,是一种基于刑罚请求权的司法请求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立的追诉犯罪的权力,因而具有自诉权等私权力所没有的国家意志性及统一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几种自诉案件的种类,但除此之外所有的刑事案件必须通过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诉,也就是说,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也就无从启动。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请求权时,其请求权的内容实际上包括两部分。首先,是请求人民法院对其起诉的犯罪予以确认,是在行使定罪请求权;其次,是请求人民法院在确认其指控的犯罪的基础上予以刑罚制裁,是在行使量刑请求权(量刑建议权.此来看,检察机关求刑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便启动了量刑辩论程序。因此,作为来源于刑罚权的一种派生权力,量刑建议权又具有刑罚权的国家垄断性,权力的行使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公诉人或公诉机关.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的意志行使量刑建议权,因此,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都没有权利行使该项权利,因为它具有国家专属性或国家垄断性。

量刑请求权的专属性如何决定量刑辩论程序启动权的专属性(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9)

  量刑辩论程序的实施,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将庭审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对分开,加入量刑辩论的程序,保障诉讼参与人对量刑的充分参与,以此来规范和制约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的公开、公正。求刑权是公诉权的集中表现,因此,量刑建议权作为一种追诉请求权,是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只有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才能使公诉权得以完整实现.如前所述,量刑建议权由检察机关专属一样,量刑辩论程序的设置,并不能改变这种专属性。因此,量刑辩论程序的启动主体是检察机关,也就是说,量刑辩论的启动权专属于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