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吗?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不是一样的,因为隐名股东他实际上是实际的股东的人员,而且他是实际投资人员,所以必须要相应相关分红权益,但是显名股东就不想有。对于隐名股东是否可以排除对显名股东的强制执行问题,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内部代持法律关系的性质、信赖利益保护的角度、债权人和隐名股东的权责和利益分配上衡量、司法政策价值导向上衡量,这四个角度来看实际出资人是不能对抗人民法院对涉案股权强制执行的。
2、“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协议,隐名投资人向公司投资,但不参与任何公司管理。这种情况下,“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协议实质上是借贷契约关系。
3、“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协议,由隐名投资人向公司投资,由“显名投资人”依据“隐名投资人”的指示以自己的名义代行股东权,这种情况下,“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协议类式间接代理的法律关系,而“隐名投资人”能否成为隐名股东关键在于公司权力机关——股东会或一定比例的股东们是否明知“隐名投资人”的出资并认可其隐名股东身份。
4、“隐名投资人”虽未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材料,但却以股东的身份直接参加公司的各项管理决策活动,并且其他股东均无异议。隐名投资人实际履行了股东的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后果,此时的“隐名投资人”概念与“隐名股东”是一致的。
二、如何认定隐名股东的身份?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
公民、或者是单位出资之后,可能会与他人签署一份协议,约定由他人担任公司的显名股东,而自己成为隐名股东。在此种情形下,隐名股东依旧需要履行缴纳认购的资金、或者认购股份的义务,而对于显名股东,则需要履行诸如不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