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一规定在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中有着重要意义。
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这是因为赠与合同往往是基于赠与人的情感、意愿等因素而订立的。在赠与财产尚未转移之前,赠与人可能会因为自身经济状况的变化、情感的改变或者其他合理原因而不想继续赠与。例如,甲原本打算赠送一辆汽车给乙,但在汽车还未交付之前,甲的公司突然面临财务危机,需要大量资金周转,此时甲就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不再赠与汽车。
然而,对于具有特殊性质的赠与合同则限制了这种任意撤销权。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向灾区捐赠救灾物资的合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履行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将会对社会秩序、受灾群众或贫困人群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由于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审查和确认,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严肃性,也不能任意撤销。
这一规定在平衡赠与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赠人的合理期待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它既尊重了赠与人在一般情况下对自己财产处分的自主性,又保障了特殊情形下赠与关系的稳定性,确保了社会公益、道德价值以及受赠人的信赖利益得以维护。在实践中,有助于明确赠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因赠与而产生的纠纷,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