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军人有哪些婚姻权利
(一)法律上坚持保护军婚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对非军人的婚姻权利的保护。当现役军人一方在重大过错且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其配偶要求离婚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不必征得军人的同意。
(二)现役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法行为或其他的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役军人的以下情形,可以视为军人有重大过错:第一,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第二,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三,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第四,现役军人有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的。
二、军人离婚的特点有哪些
(一)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别保护是由军人的特殊地位决定的。人民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祖国,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于现役军人的利益,应当予以特殊保护,以免涣散军心,瓦解斗志。这种特殊保护是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是巩固部队、巩固国防、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问题,是拥军优属的重要内容。
(二)离婚时应征得军人同意。
1、仅限于非军人向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如果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双方都是军人的情况下,则适用普通法定离婚理由加以裁判。离婚应征得军人同意是指人民法院在对夫妻的离婚纠纷加以调解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未经过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离婚。是对法定离婚理由适用上的一种限制。
2、人民法院处理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纠纷时,凡婚姻基础、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没有什么重要原因而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配合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军人的婚姻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正确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在贯彻对现役军人特殊保护原则的同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也要注意保护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又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
以上就是关于军婚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希望会对您有帮助。现役军人是很特殊的一个群体,因此我国法律对非军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有限的,非军人的婚姻权利也有一些不同之处。若果您还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来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进行相关问题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