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中小企业融资类型,和传统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中小企业融资主体的排他性。项目中小企业融资主要依赖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量及形成的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及项目自身以外的资产来安排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融资主体的排他性决定了债权人关注的是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中可用于还款的有多少,其中小企业融资额度、成本结构等都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密切相关。
2.追索权的有限性。传统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如贷款,债权人在关注项目投资前景的同时,更关注项目借款人的资信及现实资产,追索权具有完全性;而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项目论项目,债权人除和签约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追索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也就是说项目中小企业融资完全依赖项目未来的经济强度。
3.项目风险的分散性。因中小企业融资主体的排他性、追索权的有限性,决定着作为项目签约各方对各种风险因素和收益的充分论证。确定各方参与者所能承受的最大风险及合作的可能性,利用一切优势条件,设计出最有利的中小企业融资方案。
4.项目信用的多样性。将多样化的信用支持分配到项目未来的各个风险点,从而规避和化解不确定项目风险。如要求项目“产品”的购买者签订长期购买合同(协议),原材料供应商以合理的价格供货等,以确保强有力的信用支持。
5.项目中小企业融资程序的复杂性。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数额大、时限长、涉及面广,涵盖中小企业融资方案的总体设计及运作的各个环节,需要的法律性文件也多,其中小企业融资程序比传统中小企业融资复杂。且前期费用占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比例与项目规模成反比,其中小企业融资利息也高于公司贷款。
项目中小企业融资虽比传统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复杂,但可以达到传统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实现不了的目标。一是有限追索的条款保证了项目投资者在项目失败时,不至于危机投资方其他的财产;二是在国家和政府建设项目中,对于“看好”的大型建设项目,政府可以通过灵活多样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来处理债务可能对政府预算的负面影响;三是对于跨国公司进行海外合资投资项目,特别是对没有经营控制权的企业或投资于风险较大的国家或地区,可以有效地将公司其他业务与项目风险实施分离,从而限制项目风险或国家风险。可见,项目中小企业融资作为新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对于大型建设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和能源、交通运输等资金密集型的项目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和运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