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存征地补偿款是否需要清算

  是否清算由各地结合自身情况予以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而征地补偿抄款预存制度是指征(用)地单位在将用地报批材料报给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之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

  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计算征地补偿费时应按照有关法定标准,确保准确。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总额。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各个省市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征地补偿款预存相关规定,从各省市经验来看,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地单位议定用款规则,实行专款专用,在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支付使用预存征地补偿款,严禁截留、私分或者挪用。

  对于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的,应采用在银行开具实名帐户直接支付的方式,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民个人;对于应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纳入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制度管理。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足的,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在实施征地前及时向征(用)地单位追缴入帐;如有多余的,应在征地程序完成后及时退回给征(用)地单位。因此对这部分预存款的收支都有明确要求,是否清算由各地结合自身情况予以规定。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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