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卖共有房屋后妻子如何维权?通过法律维权。
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卖于他人的,如果该买房人是恶意的,如明知卖房子人没有完全处分权还购买、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等等,那么妻子可以收回已出售的房屋;但是如果买房人是善意的,即,不知情,且已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那么妻子便无权要回房屋,只能在离婚时,要求丈夫赔偿因擅自卖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们国家实行的“夫妻财产共有制”,依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88条的规定:对于共有的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因此,上述房产属于郭先生和刘女士共同共有。那么,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依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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