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地的规则。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 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需要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其中,由国家供养终身的包括:
(1)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按规定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
(2)不享受离、退休待遇,需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因伤残后遗病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2)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门负责集中供养,并发给伤残抚恤金,不发护理费。
护理费相关法规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伤残军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全市统一的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服务设施目录报销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不含自费)及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金,全额给予补助。
1.缴费补助:1—6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经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困难企业的1—6级残疾军人由企业所在街道、镇乡负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经费(含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在乡1—6级残疾军人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统一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手续,参保经费(含个人缴纳部分)由街道、镇乡财政安排。对困难街道、镇乡,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报销补助:1—6级残疾军人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视为在职人员对待,55周岁以上视为退休人员对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缴费基数按个人享受的残疾抚恤金核定。个人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我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
军人因残退役后,部队会发放相关的补贴金额,根据评残的等级来进行发放,但是具体的发放日期是不一定的,根据地方的规则才知道。军人发生残疾以后,都是有国家来供养终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