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设立特别行政区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宪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规定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提供了根本性的宪法依据。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从国家整体架构和根本制度的层面,对特别行政区的设置给予了许可,表明了国家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特殊治理模式的可能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这些基本法详细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组成、职权和运作方式等;明确了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定了特别行政区在对外事务中的一定权限等。这些法律既体现了“一国”原则,又保障了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
这种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我国在保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兼顾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以法治的方式解决特殊区域治理问题的智慧和理念,有力地保障了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促进了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