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时效规定及时效起算时间规定是多久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介绍几类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标准:
一、拖欠工资申请仲裁期限的起算时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申请仲裁的起算时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四、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工资但以申请仲裁时效进行抗辩拒付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则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公平保护,适度向劳动者倾斜,其根据就是生存利益优先于经营利益,但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还有一个维系企业发展原则,不会对企业竭泽而渔,劳动者和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双方维护自身利益都应依法进行,有争议依法律程序解决,案结事了,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因为,个人、企业、社会是一个更大的利益共同体,法治社会人人都有责任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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