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可以调解吗
经济犯罪是在很多时候是无法对其进行调解的,而且其还需要根据经济犯罪的犯罪程度来进行决定,经济犯罪的调解是需要事先的资料证据的。
1、调解经济纠纷并非插手经济纠纷。所谓插手经济纠纷,通常表现为公安机关以承办经济犯罪案件为名,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故意对经济纠纷按照经济犯罪予以立案侦查,查封扣押纠纷争议的财产,利用侦查手段追缴当事人所欠债款,甚至对经济纠纷当事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此外,还包括因认识失误错误立案,对正常经济活动进行干扰。上述案例显然并非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既属于行政机关,也属于司法机关这一特性,说明其具有行政调解职能,对其属性不应采取割裂的观点来看。
2、从纠纷来源看,是A公司控告B公司涉嫌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刑民交叉现象普遍,一些案件不经受理、立案审查阶段,无法确定属性。经济犯罪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受理阶段,经大量调查工作,才能作出不予立案的结论。在作出结论的阶段,经侦民警已经掌握了其不涉嫌犯罪的大量证据,也就是说,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已经为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虽然该条款没有采用“调解”而使用“帮助”的字样,但在公安机关实践工作中,调解是公安机关帮助公民解决纠纷最主要的方式。本案中,经侦民警在经调查发现被控告对象不涉嫌经济犯罪,向控告人明确指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权后,控告人要求民警进行调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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