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会不会使债务混同
1、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是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对其财产所作的约定,是一种协议,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上发生的财产约定制度,同时受到其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调整;也是一种财产合同,有适用合同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只是主体和内容要受到一些限制。它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要受《合同法》的影响。
2、夫妻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有两端,一端是债权人,一端是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即所谓的混同。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对外该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当事人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他们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
3、夫妻可以有独立的个人财产。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独立的个人财产,夫妻各自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相应债务。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个人财产的两种类型中婚前个人财产是其中一类。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婚前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一定的时间,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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