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说明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将不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被定义为,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排除了法律风险,有利于我国的技术发展。在工作中,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反向工程,可以加速技术的工程化、产业化发展,并有利于在已有技术积累的基础上,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那么,反向工程的具体含意是什么,又如何运用呢?
反向工程最早源于软件行业。软件的反向工程,或称逆向工程,是指对软件的结构、流程、算法、代码等进行逆向拆解和分析。在原创者不愿公布硬件或软件产品的上述技术特征的情况下,竞争者可以利用"反向工程”进行仿制生产,而配套产品生产者则也希望通过反向工程生产出在技术上与原产品兼容的设备。随后,这一概念向计算机硬件行业延伸。即是采用特殊技术手段,解剖集成电路,对其功能、设计、工艺等方面的技术特点进行研究,了解其工艺步骤及有关参数指标,复制出部分或全套布图设计。
反向工程的方法在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世界各国厂商无不采用这种方法来了解别人产品的发展,如果严格禁止这种行为,便会对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造成影响,所以各国在立法时都在一定条件下将此视为一种侵权的例外。但是在具体应用过程中,软件和硬件行业的反向工程有不同的司法解释。对于计算机硬件而言,为了教学、分析和评价布图设计中的概念、技术或者布图设计中采用的电路、逻辑结构、元件配置而复制布图设计以及在此基础上将分析评价结果应用于具有原创性的布图设计之中,并据此制造集成电路,均不视为侵权。需要指出的是单纯地以经营销售为目的而复制他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而生产集成电路,应视为侵权行为。但是,对于计算机软件而言,到目前为止,尚无任何国家在其软件保护法中允许对软件实施反向工程的行为。这是因为各国的软件保护多采用版权法的形式。反编译的行为可视为原作品的复制,而重新编制新软件可视为改编作品,依照版权法都是不允许的。
近年来,反向工程作为一种快速获得新产品的手段,已倍受各行业人士的重视。其内涵进一步拓展。商业活动中,反向工程是指从已知的产品着手,通过追溯的方式探知其开发或者制造的方法。已知产品必须是以正当和诚实的方式获得的,例如从公开市场上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