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据
《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征收标准
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长春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
二、耕地开垦费
依据
《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征收标准
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基本农田十至十五倍;一般耕地三至五倍。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依据
《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征收标准
按土地的不同等级征收,标准为10-64元,具体标准详见文件规定。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依据
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征收标准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砖瓦粘土、矿泉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最终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调整系数。
五、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10】609号)
征收标准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不足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算,大于0.5平方公里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算。
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依据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10】609号)
征收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等形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备案。协议出让的,按不低于备案评估值收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际成交价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