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从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看,将听证当事人限于被事先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对人的观点是不全面的,不符合现代行政的要求。现代行政中,利害关系人的角色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有学者对将第三人限定在一定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上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这种做会抑止第三人制度的程序价值,提出相关人诉讼规则下,利害关系的连接点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相关人诉讼规则下的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间接利害关系以及具有民商法和刑事法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应该成为第三人。(2)轰动一时的南京紫金山案件也反映了该种趋势。

  行政处罚听证中,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角色不是固定、一成不变的,而是呈现出相互转换的趋势。现代社会的经营主体呈现出利益多元化的趋势,以作者实际接触过的案件为例,甲乙丙三公司为独立的公司,在建筑行业均有较大影响。后三公司为了获得某市重点工程,决定联合成立丁公司,丁公司由三大股东组成,占股比例分别为51%、20%、29%,甲公司董事长担任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丁公司获得了建造某市特大工程的经营许可,在运营过程中,某涉外公司戊看中某市市场的发展前途以及该特大工程的利益,准备参与到该项目的经营中,但苦于无法进入市场。后戊公司通过相关人员找到丁公司大股东甲公司的董事长,并与其进行利益交换,最后达成协议:甲公司设法使丁公司被吊销建造工程的资格,然后戊公司与甲公司联合成立新公司承担该项目。新公司中,甲将占70%的股份。甲公司同意了该项方案并着手实施该计划。通过一系列的运作,某市建设主管部门拟作出吊销丁公司建筑许可的处罚,并通知了丁公司。因为丁公司董事长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公司失去该项许可,所以既不准备也不可能提出听证请求;而丁公司的其他股东乙丙公司得知该消息后,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试图通过听证的举行来挽回局势。于是向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听证。对于乙丙两公司的听证申请,在拟被处罚人丁不愿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建设部门是否应该就乙丙的请求举行听证论听证当事人67呢?按照一般的观点,乙丙不是案件的直接被处罚人,因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故不能申请听证。通过该案件可以说明,应对听证当事人有一个新的界定。听证当事人不限于直接被处罚并被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权的相对人,应将其界定为与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仅包括案件的直接被处罚人,也包括通常所说的第三人。(3)本案中,如果乙丙提出听证请求,那么其就是听证的当事人,丁、甲公司就是听证的第三人;如果是丁公司提出听证请求,那么甲乙丙公司就是案件的第三人。通常所说的第三人和当事人的角色在现实中呈现出相互转换的趋势。

听证当事人范围是如何界定的(听证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