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嫁妆钱离婚时如何认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办理了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就成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即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离婚时彩礼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除非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两种情况彩礼才应当退回给男方。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所以只有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而女方配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的,则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嫁妆有特别的约定的,则依约定确定该嫁妆的归属,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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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和嫁妆归谁(彩礼和嫁妆是谁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