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拒绝加班被开除怎么吗?

  1、理性对待,据理力争。

  在现实工作的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表现,决定其去留,但并不意味用工单位随意开除员工。若用工单位无理由开除员工,应当据理力争,让用工单位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其他手续。因此在争议过程中要以理性态度对待。

  2、协商不成,寻求司法帮助。

  根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在无故被解雇后,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谈判。但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用工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若用工单位拒绝劳动者继续上班也不同意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那么劳动者可以选择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如果用工单位认为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那么用工单位必须举证证明这些事实。当然特别规定也要特别对待处理。如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用工模式下,用工单位可以随时辞退劳动者而不属于违法,但劳动报酬必须给足。

  二、有关加班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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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强制员工加班的,如果职工拒绝了单位的加班要求,单位不能以此为借口克扣职工工资,更加不能因此将职工辞退,但是也要注意,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紧急情况下职工是不能拒绝单位的加班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