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关于禁婚亲的立法是出于伦理与优生的双重考虑而作出的,对后者的需求甚至重于前者。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对禁婚的范围作了划定,不同的禁婚亲就包含了不同的立法理由。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与其说是为了优生,莫如说是基于伦理。禁止直系血亲结婚最初源于生育所带来的亲属辈份的混乱,导致伦理秩序无法建立。直系血亲无论为婚生还是非婚生当在禁婚之列。但拟制的直系血亲是否应当禁止通婚,需费笔墨。
拟制的直系血亲于我国而言乃因收养或生父母再婚而形成,前者如养父母子女,后者如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从优生学上讲,如果当事人本身不存在血缘关系自无障碍可言。但是,从伦理角度上讲,这种婚姻与自然血亲则并无不同,且人类历史上关于禁婚的伦理先于优生的认识。不存在优生障碍也无法改变人类历史业已公认的禁婚伦理。
因此,拟制的血亲之间自应禁止结婚,以维护伦理秩序。而且,禁止拟制的直系血亲通婚还可以防止一方利用监护、抚养关系上的优势而迫另一方就范,以维护处于弱位人的利益。我国《婚姻法》对此并未予以规定,但血亲包括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两种。因此,拟制的自然血亲的通婚也就可以涵盖其中。另外,拟制血亲关系虽已解除,但其禁婚效力仍有,以防止禁婚规定的虚化。
对此,我国《婚姻法》未如其他国家一样加以明示,这无论如何也是无法通过词义的解释予以弥补的,是一个不小的漏洞。
关于旁系血亲的禁婚范围,由于文化传统和习俗的不同,各国的限制范围不一。就我国而言,为三代以内的旁系,即凡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不同辈份的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同辈份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以及表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