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赔偿标准:保障劳动者权益》
在上海,工伤赔偿标准明确而细致,旨在充分保障因工伤遭受损害的劳动者权益。
一、医疗费用赔偿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确保了受伤职工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救治,而不用担心费用问题。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一规定保障了职工在受伤治疗期间基本的生活经济来源。
三、伤残赔偿
- 一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二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其他待遇类似一级伤残。 随着伤残等级的降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也相应调整。例如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海的工伤赔偿标准体现了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高度重视,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