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案情

  我祖父早年去世,祖母收我父亲为养子,收甲兰为养女,老人含辛茹苦把他们抚养成人。甲成年后出嫁。我父母婚后生下我,祖孙三代一起生活。

  1990年,父亲故意杀害祖母,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父亲被处决后,母亲改嫁他人,我当年18岁,正在读书,不愿随母改嫁,因此,仍居住祖母遗下的房子。

  祖母死后留有瓦房3间,家具什物若干,祖母的养女甲多次登门找我,称她是祖母遗产的惟一合法继承人,并说我父亲杀害被继承人已丧失继承权,我不能代位继承。

  律师解说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而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其父亲或母亲依法丧失了继承权,他的晚辈直系血亲就不能代位继承了。根据你所谈情况,你父亲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被处死刑,丧失了继承权,你虽然是你祖母的直系晚辈血亲,但不能代位继承。

  甲作为你祖母的养女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据继承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资格丧失(丧失继承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