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12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可以区分为使用租赁和用益租赁,仅以使用为目的的,称为使用租赁;以使用及收益为目的的,称为用益租赁。租赁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租赁物须是不消耗物、特定物、有形物。
1、租赁合同是转移使用权、收益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合同,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承租人的使用权。租赁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须将原物交还。租赁合同的给付具有持续性,因此可将租赁合同称为持续性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生效不受是否交付租赁物的左右,是诺成合同。出租人以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为对价,承租人以租金为对价,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根据租赁是否确定日期,可以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如果过长,不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所以《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的期限。不定期租赁的特点是当事人有任意解除权。"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