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放弃的依据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的区别

  一﹑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继承权放弃的法律后果(继承权放弃书)

  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三﹑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四﹑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相关知识:如何处理被放弃的继承份额

  放弃继承权的,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

  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

  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