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与可复垦的林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
二、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各项有关规章分析可得,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2.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3.基本农田占用审批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4.基本农田占补平衡
建设占用多少基本农田,就必须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5.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承担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要通过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将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地块,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6.基本农田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土地、农业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基本农田承包经营者,要采取措施,培肥地力,防止基本农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