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累犯》
累犯,如同法治天空中的一抹暗色,是刑法领域中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可以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且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特别累犯则主要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的存在反映出犯罪者的主观恶性较深和人身危险性较大。这些人在经历了一次法律的惩处后,依然未能改过自新,再次踏上犯罪的道路。从社会角度看,累犯的出现对社会秩序、公众安全造成了更大的威胁。他们就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再次引发危害社会稳定、破坏人民安宁生活的爆炸。
在刑事司法中,对累犯的处罚更为严厉。这一规定有着深刻的合理性。一方面,严厉处罚是对累犯再次犯罪的否定性评价,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另一方面,通过加重刑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抑制累犯再次犯罪的冲动,同时也对社会上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告诫他们犯罪的严重后果以及改过自新的必要性。
然而,对待累犯也不应仅仅局限于惩罚。从预防犯罪的长远目标出发,还应当注重对累犯的教育和改造,探究他们再次犯罪的根源,如社会环境因素、心理因素等,努力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有利的条件,从而实现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