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问题的探讨之前,我们需要首先明确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之间的关系。何谓体系?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 何谓种类?种类是指根据事物本身的性质或特点而分成的门类。 就刑罚而言,不同的刑罚方法是种的差别,即刑种不同。在此基础上,进行类别的划分,形成刑罚的类。不同类的刑种,按照某种联系组合为一个整体,即为刑罚的体系。
当今时代,罪刑法定精神已渐为诸文明国家所接受。受其影响,各国在制定刑法典时均对刑种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多数国家还依据刑种的某一性质或特点进行了分类与排列。名目繁多、危害各异的种种犯罪,决定了刑罚种类的多样性与刑罚强度的阶梯性。正是遵循多样性的刑罚种类与阶梯性的刑罚强度这两条主线,同时围绕着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个目标,不同的刑罚方法经过层次有别的排列组合构成了刑罚的体系。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立法技术不同,导致了各国刑法典中刑罚的体系各具特色,各有千秋。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虽然可以将各国的刑罚体系概括为几种模式,如按照适用对象与犯罪轻重相结合进行分类的模式、按照剥夺权利的性质进行分类的模式、按照刑罚之间的主从关系(适用和执行的独立性)进行分类的模式等,但是,如果依据这些模式将各国刑罚进行综合比较,尽管可以把刑罚种类概括地一览无余,却会把形形色色的刑罚体系搞得支离破碎,难以让人一睹全貌。基于此种认识,笔者尝试对各国的刑罚体系进行分别介绍,在体系介绍之中将刑罚种类予以归类和简单解释。至于刑罚种类的综合比较,宜用专门章节进行研究。下面,依次对8个国家及穆斯林刑法的刑罚体系与种类进行简单介绍。
一、 法国刑法的刑罚体系与种类
在各国刑法中,法国刑法的刑罚部分可谓独具特色、富有新意,称得上种类繁多、体系庞杂、内容详备。
据笔者统计,法国刑法共规定有11种刑罚,分别为:1、无期徒刑;2、终身拘押;3、有期徒刑4、有期拘押;5、监禁;6、罚金;7、日罚金;8、公共利益劳动;9、第131-6条所规定的剥夺权利或限制权利 ;10、第131-10条所规定的附加刑 ;11、第131-39条所列之刑罚 .但是,若仔细计算,实际上不止11种(称11类更为确切)。因为,仅第131-6条就包括11种,第131-10条又包括6种,第131-39条也包括6种(虽规定了9种,因第131-39条之7、8两种与第131-6条之9、10两种相同,第131-39条之9与第131-10条之6相同,不能重复计算,只能算作6种),累计起来总数达31种之多。
法国刑法典的刑罚体系相当复杂,其按照适用对象分为两个分体系:适用于自然人的刑罚与适用于法人的刑罚。在每个分体系中,与刑法对犯罪的分类相适应,将刑罚分为重罪之刑罚、轻罪之刑罚和违警罪之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