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1份
纳税人书面申请,2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申请复议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