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钟某与林某都是新干某小区的业主,二人毗邻而居,平时见面互相招呼。2013年9月5日,钟某为其客厅安装空调,根据房屋开发商预留的空调管线孔洞,钟某将其空调室外主机安装在客厅西侧外墙上平伸出来的与楼板平行的一块隔段上,而该隔段恰好位于隔壁林某卧室的窗口下。几天后,林某发现了装在自家窗外距窗口仅0.5米的空调主机,遂向钟某提出意见,认为该位置在自己窗下,应归自己专有使用,且钟某的空调主机使用起来必然产生噪音及热气,影响了其开窗通风,故要求钟某将空调拆除。但钟某认为自己安装空调是根据小区业主手册的规定,也是按照开发商预留的位置进行安装的,故不同意拆除空调。双方为此发生矛盾,林某一纸诉状将钟某告到法院。
【审理】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钟某拆除安装在林某窗下的空调。
对于这起相邻权纠纷案件,法官庭后表示,根据现场勘查,案争的隔段系林某卧室南面自然延伸,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排他性,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特征。开发商虽在此设计预留了管道,但根据《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的规定,空调器的外机与相邻门窗距离不得小于3米,因此该设计注重了房屋空间和结构的合理性,而违背了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钟某在此位置安装空调,显然侵犯了林某的相邻权利,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