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如何申请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必须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判决书。
注意事项:撤销婚姻的申请,必须要在婚后1年之内,由被胁迫一方主动提出。如果婚姻登记已经过了1年,受胁迫一方只能提起普通的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可撤销婚姻缔结时间只要超过1年,在法律上就会被视为完全合法的婚姻。
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方式为:来源不同,无效婚姻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交所导致的,而可撤销婚姻是由于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申请人不同,无效婚姻可以是有夫妻双方以外的人向法院申请的,而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申请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到三六九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