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与处理

  2000年9月3日,位于长江三峡大坝工地泄洪7#坝段,由美国罗泰克公司(简称罗氏公司)制造,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简称三峡公司)所有的TC-2400三号塔带机的内外皮带机,因内回转吊耳断裂发生倒塌跌落事故,导致正在内外皮带机上检修作业的30名工人从19.6米的高空坠落,造成包括地面施工人员在内的3人死亡,31人受伤,伤残等级各异。罗氏公司与三峡公司对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没有异议,但对事故原因有争议。经过承办法官艰苦卓绝的调解工作,三峡公司、罗氏公司分别与受害方或死亡者家属达成协议,给与了相当赔偿,大大超出依据国内法律标准可能得到的赔偿数额。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侵权的法律冲突)

  本案事实并不复杂,涉及的准据法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实体裁判并不会有任何新意。然而,本案值得赞赏的是,法官超越当事人期待特别是法律期待,最大限度地为受伤害者争得了权益,斗争的武器不是或不全是中国法律,而且包括中国的调解制度和法官济世救民的仁爱之心。尽管艰苦卓绝的调解过程几经周折,法官们没有丝毫放弃调解结案的努力,最终为30余名民工争取到巨额的赔偿费用。第一批赔偿金近1000万元人民币已发还给受伤害的民工。得益于审理本案的法官们的法律信仰、法律思维、法理智慧、司法技能、裁判艺术,这批因产品质量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涉外纠纷得到最人性化的处理,裁判结果令当事人信服、令社会信服,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精神以及司法的人性温暖,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案件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