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具有一些民间借贷的特征,不少受害人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后也误以为是民事纠纷,不知道向警方报案。对此,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李小兵表示,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该行为因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故属于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于,后者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或是特定的个人和单位。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准备吸收资金的要约邀请,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借贷关系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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